女子出嫁之后就无权索要土地征收补偿费?旬邑法院:不行
近日,旬邑法院行政庭审结了“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法支持了案件当事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诉求,有效维护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罗某与邻村的谢某登记结婚,但其未将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村组,原告和父母及兄长在该村组承包经营着2.9亩土地,未在婆家取得相应的村民待遇。在之前被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原告均能分得相应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但自原告出嫁后,被告无视原告仍属于其村组成员的事实,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的参与分配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坚持所谓的村民会议决议,不愿意依法办事。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罗某遂将该村组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土地征用款按现有人口分配,出嫁女、死亡及离婚的一律不能参加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出生并落户于被告村组,虽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并未将户籍迁出,罗某仍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罗某应认定为该村组成员,应享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待遇,有权参与分配该村组的征地补偿款,遂判令村委会按村民标准向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记者 李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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