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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1月11日 08:17   来源:华商报

    昨日,《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发布,条例规定地铁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地铁建设加强树木保护

  昨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和《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废止《西安市经纪人条例》。新发布的两部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11年制定。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牛犁介绍,新公布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财政保证,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与周边建筑融合设计、结合建设;三是要求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加强树木和绿地环境的保护;四是增加了城市轨道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弥补地铁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不足。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和绿地占用的面积。确需移植树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方案。树木移植和绿地恢复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禁止跨越地铁闸机等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地铁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躺卧、踩踏车站或者车厢内的座椅,禁止在车厢内饮食。违反规定者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乘客不得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禁止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违反以上规定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禁入区域;禁止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禁止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违反以上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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