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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2019年02月21日 08:13   来源:西安晚报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市住建局昨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和开发区建设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西咸新区和各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业务,应全面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实现“一口进件、同步传送、联合审批、一口出件”。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和“政务服务网”公示,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查询。

  各级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隐瞒实情,或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西安政务服务网(诚信平台)进行公示的同时将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予以公示。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市场检查、动态考核、资质资格业务办理等重点审查监督对象,视情上报省住建厅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超出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施工行为及时处理,合力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嫌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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