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用地将分五类供应 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自然资源部17日发布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对住宅用地根据调控目标分类供应。
所谓分类供应,就是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结合本地土地市场实际,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确定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调控目标分为“五类”,分别为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
其中,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个月至18个月的,要适当减少供地;18个月至12个月的,维持供地持平水平;12个月至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
通知强调,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调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严格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做好土地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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