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大中城市 要切实增加公租房供给
住建部要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做好公租房工作,加强大中城市公租房的供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显示,5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陕西省宝鸡市召开全国公租房工作座谈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会上要求,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做好公租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摸清保障需求,分类实施精准保障;人口流入量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加公租房供给;加快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租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所谓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倪虹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7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这也是自2016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后的延续。此次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此外,公告指出,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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