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出台多项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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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发布会,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最新进展。
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反馈十余次
2018年省生态环境厅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报送原省政府法制办,今年配合省司法厅完成了二次集中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目前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待修改完善后提交三审审议。
同时,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向省人大法工委先后对三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环评规定、水源地监测、小水电退出、民宿等内容反馈十余次,修改意见累计约五十余条。《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审议。
此外,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清理工作。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1部政府规章进行了逐条清理,对其中的142条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
启动首例省级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表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在制度建设方面,省级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制度、修复监督管理制度、赔偿磋商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相关配套制度。
在实践方面,目前宝鸡市完成了“4·17”柴油泄漏污染清姜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今年对于“4·18”造成北洛河污染的企业,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首例省级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目前这项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包括各地进展不平衡、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配套制度还未建立等,特别是资金管理的问题是此项改革工作的难点。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三是配合省司法厅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四是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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