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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两书一表”拒收房 3年物业费该不该补交?

2019年09月20日 07:50   来源:华商报

  数年前张师傅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5月交房,可开发商和物业均提供不了交房时必须的“两书一表”,张师傅拒绝收房。如今3年过去了,一天没住的房子,物业称需补交6000余元物业费。

  物业:提供了服务应该收费

  “我买的那套房位于阿房二路的怡臻花园,虽然是单位团购房,但也是五证齐全的商品房。2016年交房时开发商和物业都拿不出来‘两书一表’,我便拒绝收房。”张师傅说。

  “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多次公开强调购房者收房时,开发商必须出示“两书一表”。

  由于开发商和物业迟迟未提供“两书一表”,张师傅没有收房。“这事一直拖着没解决,我买了房不能住,没办法只能妥协,可办理收房时,物业却告知我要补交从2016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一共6000余元。”

  9月18日,华商报记者陪同张师傅一同前往该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从2016年5月计算,称共需补交41个月物业费6000余元,但仍未能出示两书一表。“两书一表是开发商的事情,我们从2016年就开始物业服务了,当然要收取物业费。”物业工作人员说。

  记者联系了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他解释目前正在办理两书一表的手续。“物业费的问题,应该协商解决。可毕竟这是单位团购房,而且物业公司也一直在为业主提供服务,希望张师傅可以理解。”

  律师:无“两书一表”视为不具备交房条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当房屋具有“两书一表”时,才视为房屋具备交房条件。而且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由于房屋未取得“两书一表”,故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就有权拒收房屋。因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就无权按照已交房的标准收取物业费。

  业主可向房屋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办理“两书一表”尽早交房。当然,业主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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