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禁止商业、办公用房以公寓进行销售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指出,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根据通知,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本区域内服务型公寓式的设置区域和可建比例。
通知中明确了不动产权登记要求,具体为,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有关公共配套服务,通知指出,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另外,通知还完善了公寓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与购房人需共同在展板旁拍照存档,照片中需能清晰显示购房人、销售人员的正面样貌、身份证信息和展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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