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芳华购房合同写晚90天交房不算逾期?
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看上了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华小区的一套公寓,折扣后总价85万余元,傅先生当即交纳了全额房款。几天后,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傅先生发现其中很多条款存在不公,都是免除开发商责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
如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中,有关于“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房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交房延展期届满后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
几经协商后,开发商依然表示,合同条款无法更改。如果因合同条款拒绝签约,要扣20%的违约金……傅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因此拒绝签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投诉此事。
1月5日,记者联系到涉事项目一位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同意给对方全额退款,但对方一直未办理退款手续。律师表示,拟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是房管局提供的制式合同,但实际上,在空白处或者在补充条款中,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增补大量霸王条款。如遇霸王条款,买受人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即使开发商未对霸王条款予以修改,如涉及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委依然会认定开发商约定的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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