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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套顶账房屋未按约交付 碑林法院30多次协商后被告赔偿

2021年08月23日 15:26   来源:华商报

    8月2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诉西安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案件款4200万元。该系列案件由民四庭副庭长杜飞、审判员任惠军、朱绍清及人民陪审员王海燕共同办理。

  2017年5月19日,原告黄某与被告西安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五十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五十套房屋,购房款由第三人陕西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工程款顶账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并交付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被告答辩认为,本案涉案的五十套房屋已被列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且涉房屋作为大型现代化酒店已完成房屋改造、装饰装修等,现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黄某交付房屋。故反诉请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涉及原、被告及七位第三人,涉案人数多、案件标的大,且涉及多笔工程账款的结算期间等问题。案件头绪多,案情复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挥示范庭审的作用,挑出其中最具典型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审理,庭审中通过反复对账,核对细节,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了查明,为案件顺利调解打下了扎实基础。

  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晰的基础上,承办人向主管院领导详细汇报了案件审理的情况,并在院领导的指导下确定了调解方向。随后承办人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30余次协商,最终原告同意解除50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同意返还购房款并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赔偿,确认被告向原告赔偿合计4200万元。随后案件承办人与双方就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税务承担、发票抵扣等诸多细节问题一一进行核实,最终确认于8月20日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款项。

  据悉,当庭调解并履行4200万元款项,这在碑林法院还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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