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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落户条件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2022年01月07日 13:22   来源:嘉兴发布

1月6日,嘉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放宽租赁落户条件。对租赁嘉兴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我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以下为原文:

  重磅!嘉兴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

  记者刚刚从嘉兴公安部门获悉,2022年2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放开全市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动嘉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近日,嘉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嘉政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主要内容共5条。本次出台的5条意见主要是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8号)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放宽。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调整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对象。对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对象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调整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随迁对象,将原政策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对象中“未成年子女”调整放宽为“子女”,即成年子女也允许一并随迁。

  2.放宽租赁落户条件。对租赁嘉兴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将连续3年及以上居住年限缩短为连续1年及以上,并在全市实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居住范围由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扩大为全市范围。为确保租赁居住相对稳定,要求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3.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我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对目前迁移落户政策中涉及居住年限要求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认,即对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互认、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互认。

  4.便捷人才落户办理。对符合引进人才类落户人员,除申请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落户登记在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办理。

  我市现行政策对引进人才类落户需要人力社保和公安两部门审核办理,造成群众不方便。故新政策规定除申请落户在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其余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核办理。

  5.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实际居住在我市城区(城镇)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权商品住房的,不再需要《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便利长三角区域城市群居民户口迁移,新政策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城区(城镇)购房并实际居住的,落户不再要求相关居住登记证明。

  问:嘉兴市这次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进一步放开了我市落户条件?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嘉政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与现行政策相比,《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调整:

  1.调整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随迁对象;

  2.进一步放宽租赁落户居住条件;

  3.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4.简化人才落户手续;

  5.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问:听说嘉兴将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请问这个政策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已正式印发,具体施行时间为2022年2月1日。

  问: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租赁落户居住条件,请问具体是怎么放开的?

  答:新政策规定居住在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落户条件中居住年限从原来的连续3年及以上缩短为连续1年及以上,并在全市实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居住范围由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同时,为确保租赁居住相对稳定,要求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问:我和父母在嘉兴工作生活好多年了,近期我父母在嘉兴买了房,并打算把户口迁过来,但是房产证上是我父母的名字,我能随父母一起申请落户到新房子里吗?

  答:新政明确在我市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其中随迁人员中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子女。

  问:我在嘉善工作,并在嘉善办理了《浙江省居住证》,现在我在南湖区买了房打算把户口迁到南湖区,请问我用嘉善的居住证可以申请落户南湖区吗?

  答:新政允许迁移落户政策中涉及居住年限要求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认,即对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互认、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互认。

  问:我是大学本科学历,想要以人才引进落户方式将户口挂靠在亲友家庭户内,请问新政策施行后是否意味着我就不需要再到人力社保部门去进行人才确认了?

  答:新政进一步简化了人才落户手续,除了申请落户在人才中心集体户仍需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外,落户登记其他处所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问:新政策规定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对这个规定如何理解?

  答: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政策规定对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的人员,只要在我市城区(城镇)购房并实际居住的,落户申请时不再要求出具相关居住登记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长三角区域内的户籍人员,不适用户口未登记在长三角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虽然不再要求出具相关居住登记证明,但仍有实际居住的要求,如仅仅是购房而未实际居住的,也不能适用。

  2021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深化户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相继推动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一站式”办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及新生儿入户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通办”、夫妻投靠等5类户口迁移全国范围内“跨省通办”等一系列便民举措,进一步推动公安户政领域政务改革成果惠及于民的同时,也为嘉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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