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 支持公积金异地付房租
继支持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再出新政。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将创新试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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