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 热点资讯
- 2024-06-25财政部:前五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2810亿元,同比下降14%
- 2024-06-27真材实料 精工匠造丨共鉴和悦雅境四品工坊
- 2024-06-27主管部门:保交房是当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 2024-06-27北京楼市优化:首付利率下调、多子女家庭二套算首套、支持以旧换新
- 2024-06-28北京城市更新新规:95%业主同意即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