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居民换购住房退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
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享受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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