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违约需双倍偿还
在省消委会举办的商品房认购定金论辩会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律师、学者、消费者等近20人共处一堂,对认购定金的合理性进行了一番唇枪舌战。这次讨论的结果将提交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讨论,再提交省政府和省人大作为立法参考。
在最近四天内,省消委会接到150多宗认购定金的投诉,纠纷金额高达130多万元。投诉主要有:消费者未看有关合同条款就必须交付定金;认购书内容没有等同于合同内容,所签定的认购书是否有效;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等等。
反方:定金不符合法律依据不该收
省消委会有关人士称,认购定金确实存在着不少不平等的地方。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制定的认购书条款中规定:在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事先约束,只需退还所收之定金给认购方,而不需作出任何赔偿;如认购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知会对方。对此,各界人士都对该条款持否定态度,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开物律师事务所何金穗律师否定了认购定金,他认为,定金的作用是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而开发商一般的做法是先交定金再签合同,这将定金变成是为了保证签约,而不是保证履行合同。因此,要规范定金的法律概念,将定金拉回法律的轨道上来。
消费者代表刘浩然也认为定金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不该收取。
正方:定金该收但要解决纠纷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关永宏副教授认为,认购定金是应该收的,这已是一种交易惯例,也不被法律禁止。但目前关键的问题是收取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让开发商有了空子钻。他指出,房地产交易是法律性很强的交易,建议消费者在购房之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他认为认购书内容如果与合同不相符,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主任程根球律师认为,认购定金是合法的。但由于开发商对市场销售行为较熟悉,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吃亏的更多是消费者。他建议制定《购房风险告知须知》,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认购书的范本,实行律师代购房制度。
消费者代表周玉忠,也是一名律师,他认为认购定金是合法合理的,不赞同取消认购定金就万事大吉的看法。他说,很多消费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了,但是他们忘了如果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是可以退回的。
记者随后致电广州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董事长,他表示,作为开发商,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
省内另一家较大规模房地产企业的总经理亦认同交定金的现行做法,他建议,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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