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收预订款的处理方法
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的预订款性质的款项作出了如下处理方法: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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