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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有风险 银行应在放贷时增强审查

2004年04月14日 13: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1999年9月3日,某银行与借款人范某、保证人恒佳公司三方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28万元,贷款利率月利率为5.025‰,还款期限10年,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贷款提供保证。
   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向范某发放了贷款128万元。2002年4月以后,范某开始不按月还贷。银行为追偿贷款,只好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实质是银行与范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及银行与范某、恒佳公司三方订立的保证合同。银行履行付款义务后,范某应当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银行要求范某归还已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恒佳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因范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恒佳公司对范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当要求。恒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某追偿。

  法院判决:解除三方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范某、恒佳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恒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某追偿。

  据了解,本市法院近期已受理了数百起类似的案件。丰台法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说,一个家庭如果每月偿还的月供超过了家庭总收入的50%,还贷的风险便不再是潜在的风险。目前在按揭贷款的实践中,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水分较多,加之,目前影响还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贷款人的还贷信用极易出现风险。近期银行追偿个人住房贷款案件的增多,提醒银行在放贷时要增强审查的注意,建立健全各项避免金融风险的制度。

责任编辑:刘新雷 朱凌琳 韩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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