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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限及行业发展 地方人大不应限制期房买卖

2004年04月14日 13:24   来源:新京报

    《解放日报》4月10日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将于4月13日审议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如果审议意见较为一致,将在4月14日对该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少数人以短期炒作来抬高房价。但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力制定此类限制性规定,却是需要我们加以分析的。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这里的“不受侵害”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不受外力的破坏,例如拆迁;另一个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公民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我们往往关注前一层含义,因为他的破坏结果比较明显。但如果缺乏对后者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经济利益也无法得到实现。上海市准备通过的法律就有此类侵害之嫌。公民在购买了期房以后,对该房屋就享有了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包括以自己接受的价格出售,这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地方人大没有权力加以限制。

  从民法层面上来考虑,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民在购买了期房后,自然享有上述四种权利。而所有权制度属于基本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规定,涉及到基本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而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例如全国人大可以制定文物保护法限制文物的买卖。如果要限制期房的买卖,也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制定此类限制性规定都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天温州购房者带来的是炒房风险。但曾几何时,地方官员欢呼他们的到来,也许过不了太长时间,又要制定各种便利条件吸引他们购买期房。经济发展总会有时高涨,有时低迷。产生这些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都是市场本身,是每个经济体的自由交易行为,而不是国家的意愿。为了解决目前的一些困难而放弃自由交易这一根本制度,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无论从法律的权限来说,还是从经济的发展考量,上海人大都不应制定限制期房交易的地方性法规。

责任编辑:孙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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