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物业管理资质上网一查便知[图]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日前收到了广园路附近一个成熟楼盘业主的投诉。该业主表示,楼盘早已结束了销售,按有关规定,应该成立业主自己的业主委员会。然而,业主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却多次遭到隶属于发展商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阻挠。另外,发展商还委派了自己公司在该楼盘买了楼的员工到区房管局备案,要成立站在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立场上的业委会。同样类似的事件在广州市其它楼盘小区也发生过。
有关专家认为,业主要有法律或者实施细则和带有强制性条例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他们可以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申诉,甚至可以依靠法律或者条例向法院起诉。比如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认定和年检制度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物业管理公司逾越自己的管理范围,也有利于业主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
业主维权又有新条例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郭水华认为,目前业主们维权可以依据的条例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和广州市的《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和将要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条例。
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业主大会规程》里,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部分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广州市房管局也在2002年1月4日发出了穗国房字[2002]24号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该文件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换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日常工作,以及委员的产生与罢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规定出台后也成为了广州市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指导相关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换届具体操作过程的主要依据。该文件中的第6条、第11条和第12条等对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大的引导作用。至于最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业管理的监控,并且还规定了处罚办法,比较充分地保障了业主们的权益。
依法维权仍需据理力争
郭水华律师认为,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而且《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也在讨论之中,可至今为止的确缺少非常细致和带有强制性或者惩罚性条款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业主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必须要依靠以上的条例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在有关的房管部门面前据理力争。
根据业主们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当某些物业管理公司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做法时,业主们是完全可以根据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向本区法院起诉。
一级物管资质企业仅4家
目前,业主们可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到所有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目前可查到的具备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只有4家,分别是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东华物业管理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公司和中海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具备二级资质的物管企业只有13家;具备3级资质的物管企业则有200家。
查询方式:进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进入“房屋管理”再进入“资质查询”中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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