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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具有突破意义

2004年05月04日 20:35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赔偿有关规定一事近日又有新进展: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诈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三审均认定消费者应获得双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1日在参加由中消协和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时向记者介绍说,这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在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双倍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规定在消费者购买其他许多商品时都已得到了实施,但是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等原因,不少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后常常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房,这类案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一名消费者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消费者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手续。

  消费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消费者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消费者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消费者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消法”双倍赔偿。

  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判决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即这家公司退还消费者54800元之后,再另外赔偿消费者同等数额的款额。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终审判决。

  这家公司不服终审判决,提起申诉。2002年12月12日,法院驳回这家公司的申诉,维持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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