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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

2004年05月20日 10:02   来源:

  物业:业主不缴管理费业主:物业公司没有尽责任

 物业公司起诉一名业主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并没有承担管理责任。昨日,陕西明德物业公司诉业主不交管理费一案在雁塔区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因双方争议太大,调解没有成功。

    明德门小区是西安市南郊的一个大型社区。3月,陕西明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小区一名业主贺某告到雁塔区人民法院。原告起诉状称:1996年5月,原告受有关单位委托,对明德门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1998年11月,明德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又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而被告除交纳水、电、暖、气等费用外,对1998年9月至2004年3月共计67个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1830.30元及滞纳金4363.96元拒不交纳。

    昨天上午的调解吸引了几十名业主前来旁听。在法庭上,原告陕西明德物业与被告业主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被告代理人认为,明德门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刚成立不久,其主管部门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就下发了市房发[1998]240号文件,认定其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陕西明德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其次,物业公司这些年并没有好好管理过小区物业,小区内环境乱,治安差,业主对物业公司极为不满,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陕西明德物业则认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依照程序合法成立的,市房地产局的240号文件才是非法的;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被告必须及时交纳拖欠费用。因原被告双方争议太大,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庭将择期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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