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申办预售证有新规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就申请预(销)售许可证提交证件的有关事项已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从2004年4月20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存放该局产权市场处,该局向企业出具证件收据。此前已取得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企业应在7月31日以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企业可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证件收据到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交易中心不再收、验上述证件的原件。已经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在建工程及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并在交易中心保存有关证件原件的项目,在申请办理预售证时,由交易中心向市局出具证明,证件原件继续由交易中心保存。
通知最后指出,企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件的原件由市局(或交易中心)直接转交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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