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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催生还贷官司 法官:贷款买房要量力而行

2005年06月07日 08:57   来源:陕西房产-新浪网 江南时报
    近期国家和各省市相继出台稳定房价政策的规定和措施,在这个大背景下,法院受理银行状告贷款买房者违约、要求一次性归还房贷的案件增多。昨天,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仅该院近期就受理、审结这类案件近20余起,这些被告者中不乏炒房一族。由此,法官提醒贷款买房者,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盲目跟风。

  30岁的李先生去年3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向银行借款28万元用于买房,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月利率为4.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17日等额归还借款本息1854.07元。同时,李先生还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李先生将自己现居住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合同有约定,李先生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违约事件,银行有权要求李先生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对贷款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面发放了贷款,但李先生却于去年9月起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今年3月,李先生共欠银行借款本金276294.93元、利息7438.20元。银行方面一再催收这笔贷款及利息,可就是要不到钱,无奈之下,银行前不久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76294.93元及利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5月上旬,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先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李先生自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7.6万余元及利息7406元;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原告银行有权以被告李先生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判决对李先生来说只有两条路可供选择,要么主动还钱,要么任由原告银行拍卖、变卖房产。

  负责承办上述案件的鼓楼法院民二庭黄海宁法官提醒贷款买房者:用抵押贷款的方式买房,一定要依据自己的偿还能力慎之又慎,如果还贷能力没有保障,就不能盲目决策,以免造成被动。随着房产新政的实施,贷款买房更应理性思考,买房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巨额消费,切切不可盲目攀比跟风。

责任编辑: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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