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调控政策集体“发威”
■房屋转让征收“营业税”
发布: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内容:自2005年6月1日起,营业税征收有了新的“分门别类”:
(1)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房屋转让的起始时间
房屋转让的起始时间指的是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时间。
发布:5月30日,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内容: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这表明,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从而使“从6月1日起,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项政策涉及的争议起始时间得以明确。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标准
发布:5月11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内容:个人购房2年以上转让的,原则上又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享受免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时,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要求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跟进:5月27日,建设部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对各地,提出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6个时间表。
其中要求,5月31日前各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公布执行,否则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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