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 城市配套费标准确定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商洛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省物价局指出,商洛市市区东至东龙山,西至构峪桥,南至丹江河堤,北至金凤山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配套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按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收取。商洛市所辖6个县的县城中心区按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收取;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收取。此外,洛南县石门镇等9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对于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商洛市区、各县、9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3%和1%收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城市管道供燃气)、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商洛市未建设天然气(城市管道供燃气)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的比例减去其公网建设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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