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交付新房将罚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是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条件中,《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配建环卫、绿化、商业服务设施,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等相关内容。此外,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相应罚款。《规定(草案)》(修改稿)还设定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责任和监督责任。如果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违规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 到相关举报不依法查处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昨天的会议分别审议了《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和《上海港口条例(草案)》。据悉,《上海港口条例(草案)》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港口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细化了国家大法规定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三大类港口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等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等出席了会议。副市长杨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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