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房陷阱重重 五种伎俩要提防切莫被下套
陷阱重重
细瞧五种伎俩 切莫被人下套
外墙面属开发商所有
典型案例:今年10月份,在西安上班的唐女士在长安区一家小区买房,签合同时她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上已提前标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方所有,买受人不得任意加改”等话语。她当时就提出异议,但开发商认为,这对业主来说是小事情,他们担心业主破坏小区的整体效果。后来唐女士虽然签了合同,但还是觉得不对头。
消协点评:这是开发商剥夺买房人的权利。业主或者消费者购买了房屋,就意味着这房子的每一块砖头都属于业主所有,而如屋顶、外墙面也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商这样约定的实质是为了方便将来安装广告牌、赚取广告费。
可退房条款预先打“×”
典型案例:李先生去年在西安南郊花23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承诺的是今年4月交房,结果到11月份李先生还没有拿到房屋钥匙。去找开发商退房,对方拿出合同说:“按期交不了房子,我可以赔你违约金。但按合同规定,房子不能退。”李先生回家细看合同才发现,可以退房的条款,早已被开发商在签合同之前给“×”掉了。
消协点评:运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就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些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也必须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选择权,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
交了定金就有去无回
典型案例:两个月前,西安市民徐先生在南郊一家小区交了1000元定金预购一套商品房,后来,徐先生又看中了另外一家小区的房子,结果此前交的定金,对方一直都不给退。
消协点评:消费者买房须先交付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业的一个惯例,但没收对方的定金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退定金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推卸了自身的义务,这也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难题。
房产证不能如期办理
典型案例:赵先生2003年7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6月28日,但等他交清最后一笔房款后,售楼员说交房时间应为2004年9月28日,并在合同上改动了交房时间。赵先生要求按合同办理,却遭到拒绝。江女士于2000年购房,现在入住5年了还未办理房产证,在这5年中她多次联系开发商,都没有结果,到有关部门一问才知道该房产商因手续不全无法办理。
消协点评:目前这类投诉还比较多,最多的是房产证不能如期办理的问题。还有承诺可以办理按揭,交了钱却迟迟办不了等情况。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手续不全,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消费者签合同的,应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消费者,购房前,一定要注意看房地产商的“五证”。
违约双方责任不对等
典型案例:朱先生2004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30日交房,当2005年9月开发商交房时却拿不出验收报告,他们愿意支付违约金。后来朱先生才发现,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消费者逾期交款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消协点评:作为商家,既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就说明双方达成共识,这种承诺式的约定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有些合同单方增加消费者风险。如“如受买人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受买人应自行承担所购商品房意外损失”等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
任何一方都应该兑现其承诺,如果开发商不践诺,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义务相抵触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提醒消费者,签合同时一定要细心,遇到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合同,可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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