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性配套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昨天起实施
配套商品房、中低价房谁能享用?如何定价?昨天,市政府发出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即日起开始试行。该类政策性商品房均价的最高限价,将根据开发建设、管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确定,主要房型是70平方米2室1厅。
均价:开发成本+微利《办法》规定,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和住宅均价最高限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审定后,列入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根据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确定;住宅均价最高限价,根据开发建设、管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确定。
房型:70平方米2室1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优先供应困难家庭配套房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申请三大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中低价房:(一)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定年限;(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前款规定中的具体条件,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和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也可以承租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具体租赁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并公布。
选址三个标准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有三个标准:(一)在公共服务设施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地区;(二)结合郊区城镇、中心村建设项目或者已实施的配套房建设项目,统筹进行布局;(三)在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对较完善的区域。
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政策性商品房
《办法》明确,配套商品房(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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