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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办法元旦起施行 公用设施收益归业主

2005年12月29日 08: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北京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根据这两个文件,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普通住宅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改为市场调节。

    《管理办法》此次明确,利用公用设施搞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房装修,物业公司有权收装修管理服务费吗?《管理办法》规定,装修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中,北京市发改委和建委确定,该市经济适用房物业费基准价标准是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其中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4分钱。

    据了解,今年7月份物业价格听证会上,普通住宅原来也有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90元。不过,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了此项内容。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由于听证会上代表们对普通住宅指导价议论较多,他们感到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价标准很难平衡几千个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供求,实行按服务等级定价也难以涵盖现有或今后可能出现的服务内容,因此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据悉,该《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著名社区治理专家舒可心在评价这两个文件出台时说,从文件内容来看,北京市这次是下了很大决心推动物业服务的市场化,放手将物业服务定价权交给了全体业主,这就要求各个小区的业主们更积极地行动和团结起来,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更好地把握和有效使用在物业服务上的“话语权”。 

责任编辑: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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