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公积金的政策能否变通
在昨日的会议上,身为管委会委员的某企业职工提出了广大居民最为关注的住房公积金几方面问题:目前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还没有完成,职工在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了解政策及办理程序等方面还不够便捷。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问题:目前西安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为5%-20%,而去年国家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应在5%-12%之间,作为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否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超出12%的上限?企业由于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关系密切,职工工资变动较大,缴存基数的上限---上年工资的3倍能否灵活一点?
以企业为例,很多病困职工希望能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而根据有关规定,非购房、修房或退休因素,职工不得支取公积金余额,特殊情况下政策是否能变通。
在支取方面,目前的规定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实际操作中,职工购房1年后欲支取公积金余额的情况较多,1年的期限是否能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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