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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土地执法行为 国土部酝酿8大区土地督察制

2006年06月22日 08:3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中央尚未最终批准。基本思路是参照审计署和财政部的审计、财政派驻专员模式

  昨天,国土资源部一位原司级官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将要出台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Detail_Page_AD##将派驻土地督察专员到东北地区、华北沿海、华东沿海、华南沿海、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八大地区进行督察。驻八大区的督察专员级别将为厅局级或以上。

  “基本思路是参照审计署和财政部的审计、财政派驻专员模式,但现在中央还没有批下来。”该官员透露。

  据了解,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共18个,基本是一个办事处负责两个省市事务,而财政部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设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最初是出现在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该《决定》在“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一节中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安排,土地督察制度本计划于2005年建立,但事实至今未有下落。

  对此,上述官员表示,原来设计的方案早已呈报,后来之所以搁浅,是由于国务院开会讨论后觉得方案有点大了,因而部里需要重新拟定。

  “现在,人员编制、人员经费以及管理模式正在调整中,但不管怎么调,执法本身是要加强,分区派驻督察的大方向不会变。”该官员对本报记者说道。

  去年,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室曾向国土资源部呈送一份《谈如何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议稿,提出土地督察要有五权:首先,土地督察专员应该享有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在土地方面的违法、违纪、失策、失职行为,向当地人大或上级组织直至中央进行弹劾的权力;其次,地方政府涉及用地、征地的行为,包括土地系统干部的任免,派驻土地督察专员必须参与,并拥有否决权;三是督办权,发现中央政令不畅或怀疑存在重大土地违法情形,专员有责令地方政府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权力;四是土地督察专员要有追踪线索、传讯要员、调阅案卷、深入基层、依法检查的权力;第五,派驻的土地督察专员应享有调动省厅及其所属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权力。

  对于这五项建议,该研究室孟祥舟昨天向记者表示,这只是研究室的一份建议而已,具体怎么采纳,目前尚未可知。

责任编辑:孙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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