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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面临政策"限入":无法可依资格受限

2006年08月25日 09: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几年前,承德人孟宪生可能并没有想到,自己作为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人之一,如今已经失去了合作建房的购买资格。

  8月14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明令禁止的是党政机关的集资合作建房,并对企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加以限制。尽管196号文并没有提及个人合作建房,但对于个人合作建房而言,也绝不是好消息。

##Detail_Page_AD##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并没有明文规定的个人合作建房,将同样受到196号文件的“羁绊”。

  无法可依

  不久前,个人合作建房的两员“大将”于凌罡和孟宪生分道扬镳。于凌罡成立了北京合作蓝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几次高调表示要在招拍挂市场上拿地。

  孟宪生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自己这边尚没有拿地的计划,而是想从立法上使个人合作建房“名正言顺”。孟宪生真正的职业是一名律师。

  孟宪生所指的法律首先涉及的是个人合作社的合法性。根据国家1992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个人是没有资格发起成立合作社的。

  “有人建议我们依托一个单位来发起成立合作社,但哪个单位愿意做这样没有利润的事情呢?”孟苦笑。

  那么如于凌罡那样,自己发起成立一个公司行不行?孟宪生表示:“那样就失去了个人合作建房的原本意义了。公司建房最终是要销售的,销售就要向国家交纳营业税。”

  另外,除了个人成立合作社无法可依外,有关个人合作建房的法规亦没有成文。在没有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项目审批等方面格外谨慎,甚至选择“不作为”。

  不过,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合作建房计划走到项目审批这一步。

  资格受限

  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出发,孟宪生认为成立合作社必须是个人合作建房的第一步,因为合作社的土地可由国家直接划拨,而公司要拿地则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这也就是党政机关热衷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因。”

  毫无疑问,直接划拨土地和市场手段拿地,土地成本的巨大差异将导致最终房价的天壤之别。据了解,于凌罡发起的芍药居合作建房计划,测算的房价在7000元/平方米左右,与周边市场价格仅相差2000~3000元。而党政机关的集资合作建房,面向职工的销售价格普遍都在3000~4000元/平方米。

  但194号文出台之后,即便有公司愿意发起合作社,让个人合作建房者参与进来,个人合作建房的未来也绝非坦途。

  194号文中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另外,文件紧接着补充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也就是说,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首先要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标准。目前,各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供应的对象基本均为中低收入的本市人口。

  但个人集资建房的参与者中,有多少是拥有北京户口的人?有北京户口的中低收入人群,又有多少愿意参与到个人集资建房项目中去?

  根据记者了解,大部分参与集资建房的人均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白领阶层,这部分人中拥有北京户口的不多。

  已经失去购买资格的孟宪生表示,今后自己可以只做一个发起人。

责任编辑:王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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