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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最新申购标准昨日出台

2006年08月30日 12:59   来源:西安晚报

  申请买房须具四大条件  
 
  本报讯(记者周骏)哪些市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局昨日公布了最新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及申报程序,除对购买对象作出详细限定外,可购买的户型、面积也均有明确标准。##Detail_Page_AD##这标志着我市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及管理上更加科学合理,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难题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大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按照规定,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目前,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9800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买房者信息需公示10天

  据悉,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西大街234号)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算

  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此外,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

  另据了解,我市今年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共78个,总占地1.48万亩,总规模1760.99万平方米,总投资291.1833亿元。其中今年计划施工面积394.68万平方米,计划完成投资58.0277亿元。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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