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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后公布实行

2006年09月01日 03:31   来源:西安晚报

  新建小区要有中水设施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艳)《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已于昨天重新公布实施。

  擅自从消防栓取水或被罚款

##Detail_Page_AD##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扣减计划用水指标,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城市自备水源井并未按规定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擅自投入使用的;2.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3.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4.用水单位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的;5.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6.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7.擅自打开城市消防栓取水的;8.未按规定对供水、公共用水管网进行定期测漏、检修的;9.供水、公共用水设施及设备严重损坏不及时抢修造成水重大浪费的;10.其他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水的行为。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对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配合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对未超过计划用水量的,按其节约数额每年给予一定奖励。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施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水价。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的管理和维修,保持用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未经批准,不得停用节水设施。单位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损严重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每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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