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新办法 打破廉租房“终身制”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获悉,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备受关注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Detail_Page_AD##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今后,享受廉租房保障者,可能将不再像以前那样享受“终身制”了。
新办法把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单一的“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调整为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方式。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新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具有西安城六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住房证明。街道办调查核实并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记者了解到,以后廉租房并不是就可以永久享受下去,市房管部门会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一旦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将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另外,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避免“无米下锅”,新办法也专门明确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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