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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不可再当作“商业秘密”

2006年09月28日 08:50   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几天,房屋成本是否为商业秘密的争议再掀波澜,耐人寻味的是建设部门的一系列“表态”。

    广东省建设厅先是以有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影响公平竞争环境为由,“否决”了人大代表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此后,记者向建设部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建设厅、建委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几乎异口同声,“对此问题不便表态”。

##Detail_Page_AD##    他们的理由要么是“时机不成熟”,要么“有可能影响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显然,这个说法表明了建设部门一些干部的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监管部门站在谁的立场上,如何看待目前的房市暴利和公众的信息需求。

    一直以来,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暴利和信息不透明问题十分明显,这也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原因。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越位”和“缺位”。而房地产的定价机制,基本上由开发商单方面说了算。按道理,调控房价这么久了,居然一直没有具体住房成本的资料供决策参考,调控的参照物不清楚,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据此,建设部门想要查出房地产业是否有暴利,公开成本价格后,答案自然可见分晓。

    再从商业秘密来看,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开发商而言,他们之间有商业秘密。但说到房屋社会平均成本,就没有秘密可言。

    公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表面看有些冲突,但这里要体现的,恰是监管部门对政策的考量和平衡。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前提是信息充分公开。没有这个前提,定价机制就有问题。让公众了解开发成本,开发商了解土地市场等各种信息,就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各方就都能更理性地判断房地产市场,房价就能更趋理性。

    法律专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产业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暴利等“灰黑现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商品采取公布“成本”的做法,具有积极意义。而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依法消除暴利,这是政府部门的责任。面对楼市调控这样一个大问题,人们期待,监管部门就高房价能对症下药,不能因一己之私,而害天下之公。

责任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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