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权法:征收补偿 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的前提、补偿标准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Detail_Page_AD## 根据草案五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有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补偿内容作出原则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清正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征收补偿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关于如何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目前还只是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倘若新的征收补偿标准制定仍然缺乏被征收主体的参与,被征收主体仍旧是方案的被动接受方,那么在新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征收与被征收主体的利益并不能有效地加以协调,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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