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告物业 法院一审认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只因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欲让其撤出小区,遂在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一审由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12月12日,法院以业委会不能提供业主大会对于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物业纠纷的授权证明为由,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作出了驳回业委会起诉的裁定。
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Detail_Page_AD## 在起诉状中业主委员会称,位于西安市劳动路102号的都市绿洲花园小区,由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并委托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2003年12月28日起业主开始入住后,由于物业公司(即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服务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为此小区业主不断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但物业公司均置之不理。业委会遂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并撤出小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都市绿洲花园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并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针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业委会书面向业主征求关于是否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调查。并刊登广告,称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到期,面向社会诚招物业服务公司。
2006年3月26日,业委会与陕西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年。3月28日,业委会向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尽快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
4月4日,小区物业公司复函,称业委会实施的所谓招标及选定物业公司等行为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及批准,属违法无效的行为,物业公司对小区仍具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地位和相关权利,故拒绝移交。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庭审中,都市绿洲花园业主委员会称其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经费,就本案而言,业委会只是向业主发放了调查表,业主都同意更换物业公司,除此之外未经过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的授权。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而其活动的后果将归于全体业主,民事责任最终也要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外,都市绿洲花园业委会只是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征求了意见,但对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物业纠纷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决定和授权。由于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无决策的权力,自身又没有财产和经费,在未经业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业委会名义进行诉讼,不但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同时也会造成民事责任无人承担的局面。法院以此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作出上述裁定。
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属“越权”
“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摩擦是很正常的,但最好是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至于通过诉讼渠道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我不赞成。”“业委会为广大业主确实出了不少力,但他们和物业公司打官司的事当时并未征得我们同意,让人觉得心里怪怪的。”……几位业主纷纷说。
针对此事,西安市房屋物业管理办公室干部陈万生指出,都市绿洲花园业委会在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实属“越位”操作。“这个案子可以给西安市广大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一个很好的提示作用……无论如何,业委会的一切重大举措都来源于业主大会授权。否则将属越权行为。”
昨日下午,都市绿洲花园业主委员会现任主任刘海亮告诉记者,目前对于是否上诉,将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个人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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