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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警惕房产中介5种霸王行为

2006年12月23日 08:0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22日电(记者康淼)福州杨先生和林女士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牵线下准备交易一套商品房,后来卖方林女士提出违约,并把1万元违约金交付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通过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准备将这笔钱据为己有,买方杨先生将中介公司投诉到福州市工商局。##Detail_Page_AD##

    据福州市工商局介绍,今年6月23日,买方杨先生与卖方林女士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21.2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杨先生支付1万元定金由中介方代管。后来,林女士由于自身原因向中介方提出违约,并将等同定金的违约金1万元交给中介方。杨先生要求中介方退还1万元定金,并要求获得1万元赔偿金。中介方以原签订的合同中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的佣金及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为由,仅同意返还杨先生定金1万元,并支付林女士1万元违约金中扣除中介服务费后所剩的540元作为杨先生获得的违约金。

    福州市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中介方对该条款未作说明,未与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明显对消费者(守约方)显失公平。该条款限制了守约方获得违约金的权利,并让守约方承担了本应由中介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该中介公司近日被责令取消霸王条款,并处以3000元罚款。

    据福州市工商局合同处介绍,房产中介在从事中介服务中惯用5种“霸王”手段,在房产中介格式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消费者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一、中介方要求卖方房产两证压在中介机构,一旦不成交或中介方提出对买卖双方不利的不平等条件,卖方很难取回两证;二、买方的定金由中介方收取,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买卖双方都无法得到赔偿,中介方以种种理由侵吞定金;三、中介以保证买卖双方资金安全为由,收取资金安全费(不含佣金);四、中介方代为一方签订合同;五、中介方对卖方的房屋情况了解不够详细或明知有瑕疵也不予说明,使买方知情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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