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未经出租人同意租房人转租无效
2002年8月,尤女士将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两间店面和1个车库租赁给夏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7560元,租期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转租给吴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夏先生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无效,夏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尤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夏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夏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尤女士,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共计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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