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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2007年03月20日 08:30   来源:信息时报

  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Detail_Page_AD##

  这部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纪录的法律,秉承着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立法的严谨,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重要一步。 

  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并非局限于法律人士的探讨中和法学院的课堂上,其有关住宅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小区车位的产权、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等规定,都与普通百姓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我们采访法学专家和律界精英,共同了解一下就在我们身边的《物权法》。 

  私有财产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际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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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权”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Detail_Page_AD##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物权法》第十二章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第五章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现实问题: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很多市民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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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公民私有财产有了法律护身 

  有专家表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自己购买的房产,在国家规定的70年期限到期后,该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对住房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所谓的“自动续期”是延续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Detail_Page_AD## 

  房产专家韩世同则认为,《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不是什么大突破”。韩世同称,国家无偿占有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封建体制下的土地模式,土地私有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物权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使得权属关系清晰了,公权不再侵犯私权。 

  房屋不得妨碍相邻建筑采光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现实问题:我们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还拥有照进房间内的阳光,近年来关于“阳光权”的案子屡见不鲜。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动,使新建筑物的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乱搭乱盖,影响邻居的建筑采光。 

  ■解读 

  细化条款更有操作性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律师说,《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对相邻权已有规定,《物权法》进一步细化了相邻权的内容,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相邻关系涉及到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噪音、漏水、油烟等等扰邻问题,都是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害和侵害。尊重相邻权,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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