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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自建房是商品房之外的新选择

2007年04月18日 07:58   来源:中国建设报

  自建房似乎成为一条破题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捷径。绕开开发企业、得到比商品房售价低得多的住宅,成为所有自建房倡导者的初衷与最终目标。

  单位自建房惹争议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广州市长张广宁透露,有地有钱的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建房解决单位内职工的住房问题。##Detail_Page_AD##而事实上,在去年公布的广州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中,就已经有了关于单位自建房的内容,而这种模式的试点工程早在2004年就已动工。

  随后,广东省房协和广州市房协对于广州七家国企获得单位自建房的资格提出质疑,指出这是用国有土地补贴少数人的利益,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会为社会带来不公平。

  面对质疑,张广宁重申了广州允许单位自建房将执行限面积、限价格、限购买人群等一系列的限制措施,绝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和借机炒房等现象的发生。他同时表示,允许单位自建房与当年的福利分房有很大差别,是政府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补充”。“单位自建房这个方法是我想出来的。它和福利分房是两个不同概念,理解它为历史倒退是不对的。”张广宁强调。

  而据广东省省情调研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0%的人认为“不太合理,只有少数单位有条件建”,而11.1%的人甚至认为这样的做法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可能。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处长文林峰表示,近一两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非贵即富的企事业单位,以替政府分忧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幌子,大上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或以各种变相方式购买住房再低价卖给职工,但受益者大部分是已分过房子,或是早已享受高额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中巨大的差额则由单位补贴。“这应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要避免成为新的福利分房、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平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她建议,为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避免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应允许在独立、大型工矿区、有自有土地、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搞集资合作建房,但必须要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才能在限制界定购买对象、建设标准、出售价格等一系列要素制约条件的基础上从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

  进步还是复辟?

  “房价高不能成为我们走回头路的借口”,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明确反对单位自建房,并在博客上撰文《谁给了特权单位“复辟”的权力》。他认为,即使是保障性用房,也必须走专业化和社会化生产的道路。而单位自建房建设活动的回潮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不仅会带来分配不公、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等问题,其中隐藏的腐败行为更是不得不关注的现象。“把工业用地变成民用用地,用来盖住宅,应该说这本身就是违反了城市规划。”

  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随后,2004年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77号文),以及在2006年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中一直强调,只有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其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在2006年《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政策规定中,第一条就明确了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文林峰表示,确实要警惕一些实权或有钱单位借房价上涨之名,违反国家政策,通过集资合作建房捞取个人实惠;同时要严格界定集资合作建房范畴和对象,防止滋生腐败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要防范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

  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利益?

  个人合作建房者对单位自建房的解读却站在了另外一个角度。“目前社会上的个人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房都是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地产供应的市场反应”,个人合作建房倡导者孟宪生表示,“市场化不意味着只有开发商供房,个人合作建房以及单位自建房正是市场作用的体现。”

  他认为,市场不意味着允许高暴利存在,成熟的市场更不应当允许垄断的发展。合作社等非盈利性组织也是市场的重要主体,“只有非赢利组织充分发展,才能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的竞争,才能使消费者获得实惠。”

  虽然因与孟宪生观念不同而分道扬镳,京城个人合作建房的另一代表人物于凌罡却表达了与孟宪生相同的意见:不论哪种模式,在商品房市场出现严重泡沫的今天,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种补充,起码是一种思路。“有些别有用心的利益集团说合作建房是倒退,纯属倒打一耙。开发商自己出钱或从银行骗贷,随意定价、随意囤积、随意空置、偷税漏税、虚假销售、欺凌客户的模式,才真正是历史的倒退。”

  香港太平洋国际集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贾卧龙认为,“如果个人合作建房者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如何拿出那笔数目不小的集资款?同样,单位自建房主要是针对本单位员工,从社会效益方面讲也仅仅是给‘自家人’谋求了一些利益,也不会产生什么社会效益。”“真正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人群在这样的资本游戏中是否有任何机会呢?”贾卧龙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仍处于较快的发展阶段,在一些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住房需求旺盛与供应不足的矛盾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应鼓励各地尝试各种方式缓解住房难题,但其前提基础是合法、合规、合理、公平。”文林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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