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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隐形转让土地也须缴交易税

2007年06月27日 08:53   来源:北京商报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提高土地使用税等措施之后,国家再将严控土地税收的目光由使用环节转向了转让环节。国税总局昨日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都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Detail_Page_AD##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只要发生了交易,就需要缴纳交易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交易行为的一种。”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分析说,依照国家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他介绍,为了逃避上述税款,一些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就采取隐形转让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例如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假借合作的名义、谎称出租土地而非转让土地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张勇分析说,隐形转让土地的手段比较隐蔽,除非土地转让的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否则很难被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土地稽查和税收稽查的力度,观察土地用途是否变更等现象。他同时提醒土地的购买方一定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否则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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