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西安推行两部制热价 自备供暖协商确定
自备锅炉供暖小区未住房屋缴费参考整体价格30%-60%执行
随着供暖期的开始,部分住户因没有在自家房屋居住而交“冤枉费”感到烦恼,那么在不住房屋的情况下,暖气费到底应该怎么交呢?本报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目前我市供暖基本由两种方式构成,一是由我市三大热力企业实
施大规模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出厂价由市物价局实施政府定价,热交换站换热价实施备案制;二是由小区或单位等进行自备锅炉供热。两种供暖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法律规定。
集中供暖推行两部制热价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项规定适用于由我市三大热力企业集中供热的区域,即若房屋不居住,已经实行了两部制热价的住户应当缴纳基本热价;暂未实行两部制热价的,仍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但物价部门提倡供暖企业尽量实施人性化管理,对于城市困难群众等能够进行协商确定。
自备供暖小区协商确定
对于自备锅炉供暖的小区,据省物价局、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自备锅炉供暖小区的供热价格须与用热人协商确定,如果房屋不居住,其费用应该怎么缴纳,也应由供暖方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缴费比例应参考整体价格的30%-60%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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