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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在秦岭开发房地产 禁区内开发最高罚2百万

2007年11月27日 08:32   来源:西安晚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禁区内乱开发最高罚款200万 

  ■乡村旅游区生活污水统一处置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封山禁牧区放牧将受经济处罚 

  ■造成林木损坏最多须3倍补种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自销售地热水可罚5万元

  ■城墙内禁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居住满30日交验婚育证明

  ■申请再生育依女方户籍地规定办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批准了我市提交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另外还规定,开发矿泉水的,应当在勘测基础上由矿管部门签署鉴定结论后报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利用地热水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定开采井距,防止水源枯竭和井间取水相互影响。地热水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居住满30日交验婚育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一是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是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是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办事处登记。

  会议还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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