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每年将会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日前,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全省各县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管理办法或根据城市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意见,从2009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面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扩大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明年所有县城实现应保尽保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普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通过已建立的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向社会公布当地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实施计划、保障对象、项目运行等情况。2007年设区城市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在所有县城实现应保尽保。
在房源供给上,各设区市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等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可从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提出一定面积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向廉租家庭配租;也可把新建项目划出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作为该项目招标的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每年向社会公布
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与此同时,我省将严格审批集资建房,意见明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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