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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政府建经适房只卖成本价不赚钱

2008年03月06日 08: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后,在深圳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而在出售后五年内,购房者均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这是刚刚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做的规定。《办法》自今天颁布后便开始实施。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土部门介绍,这三部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圳构筑起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着手建立完善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今年初深圳6006套保障房住房的申请、初审等工作下放到社区基层的经验,新办法规定,今后由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初审过后,将申请人的信息公示,如有人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则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则将负责第二次、第三次审核,在审核中,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部门也将形成合力,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将进行轮候登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将逐步建立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发布系统,并对已租(售)的保障性住房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定期核查。一旦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立即将其清除。

  出售经济适用房要缴土地收益款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筹集,办法中明确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产权均在政府手中,相比较而言,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监管更受关注。《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内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如被发现已购买其他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等情况的,也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虽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规者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这三个办法中,也相应对三类保障性住房作出了退出的处罚条款。凡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一旦被发现将被载入个人诚信记录,且在5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在具体的管理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都实行了一次性装修到位,因此入住之后不得对其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

  在经济适用房方面,还特别加入了对开发商的约束条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在1个月内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该开发建设企业补缴同地段、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拒绝收回已售住房或补缴差价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有房困难户及非户籍人士将纳入保障

  按照不久前出台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深圳将到2010年时基本满足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需求。因此,非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也将在未来提上日程。

  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便规定,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5.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经济适用房

  ◎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廉租房

  ◎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申请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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