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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迟办房产证 可索违约金

2008年03月27日 08:45   来源:三秦都市报

  典型案例:孙先生于2006年6月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支付方式、交房期限、基础设施以及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约定。

孙先生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给孙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孙先生多次催促下,开发商提出让孙先生按照每平方米2600元补交房款差价后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要求。 孙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他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3065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而开发商称,孙先生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仲裁解析: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由于在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至申请人名下前,该商品房的权利人应为被申请人(开发商),因此,履行该合同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应当为出卖人。同时,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办理初始登记及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过错不在己方,因此对申请人(孙先生)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论:依据《仲裁法》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西安仲裁委仲裁庭拟做出如下裁决:

    1.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将申请人所购某高层小区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人名下,每逾期一日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已付房价款的2%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孙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3065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仲裁费人民币107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小文点评: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办理产权证。(一)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登记的日期;(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售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办证的;(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办证的。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

  我们提醒广大业主朋友,房产证是证明房屋产权的惟一合法证明,没有办理房产证,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法继承、转卖、抵押,一旦有开发商恶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严重亏损申请破产,购房者将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文远东 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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