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省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实施方案》。对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提出了具体的补助标准。
据统计,截止2008年8月30日,因汶川地震我省受灾城镇居民住房累计受损37375户,面积225.75万?O,直接经济损失171256.79万元。其中倒塌房屋457户,重度受损房屋10453户,中度受损房屋26465户。
《方案》指出,恢复重建过程中,倒塌和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严重损坏不可修复的,住户可选择原址上重建或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居房和廉租住房集中安置。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每户限买或租赁一套。各地要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设,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房屋,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廉租住房,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助。受损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受损程度属轻度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经济适用房和单位房改房公用部分维修可申请使用单位在房产、房改部门管理的专项大修维修基金,不足部分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维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城镇居民住房重建予以资金补助: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在中央财政每户2.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城镇贫困家庭,省财政每户再补助1万元。
城镇低保户中特别困难鳏寡孤独者,可通过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相关补助拨付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对受损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由中省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
《方案》还规定,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方案》强调,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同时要求,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保证资金补助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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