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问题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通知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通知指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通知称,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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